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6日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表示以立法形式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10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修订草案的积极意义,纷纷表达了对草案的赞同,也对进一步完善草案提出了意见建议。
应该赋予检察院调查核实权
“调查核实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保障,检察院只有通过相关的调查核实才能确定违法情况,并据此提出督促意见和检察建议。”杜玉波委员观点鲜明地提出,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应该赋予检察院调查核实权。
记者发现,在不同的组、不同的会议室,很多与会人员不约而同地发表了相同或相近的意见。郭振华委员表示,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和现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在性质上不完全等同,建议对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作出规定。
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保障。李钺锋委员介绍,调研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90%以上都是通过诉前程序提出纠正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由于没有法律支撑,检察人员在诉前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时,无法做到深入细致,或者调查核实遇到阻力时,也无法正常开展调查工作。
“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既然增设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同步授予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核实权就有必要。”于志刚委员说。
徐显明、李钺锋、王刚等委员还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王刚委员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改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提起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
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提供法律支撑
在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委员建议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提供法律支撑。李钺锋委员说,建立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一,目前由于特邀检察官助理身份缺乏法律支撑,基本都是提供咨询意见,无法随检察官参加办案或出席法庭,参与案件的程度有限。“实践中一些案件的专业性更强,复杂程度更高,需要更专业的人员参与到案件审查、起诉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中,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专业人才辅助办案的制度功能。”
徐显明委员也提出同样的建议。他表示,这样做的主要考虑是涉及到公益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有许多专门的知识,现在人民检察院有专家委员会,但这个专家委员会提供的帮助只能是庭下的,到法庭上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过在庭上行使检察职权把专门知识用于诉讼,有利于人民检察院行使诉讼权,最终有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徐显明、李钺锋委员建议,在草案第43条后增加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从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特邀检察官助理由检察长任命。
草案符合宪法精神体现时代精神
审议中,与会人员充分表达了对此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肯定和期待。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表示,草案修改内容符合宪法精神,适应改革开放以来“两院”工作的新发展,体现时代精神,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新期待的客观需要,对于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立法形式巩固改革成果,确保改革行稳致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把改革中形成的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比较稳定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实很有必要。”沈跃跃副委员长表示。
“经过两次审议,目前的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乃依木·亚森、刘季幸、杜玉波等委员在发言中纷纷表示,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权的指导,聚焦法律规定的监督领域,重点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发言中,罗毅委员对检察机关回应人民期待、更好履职尽责表达了期望。(正义网北京10月23日电)